
這幾天電商圈有則新聞炸鍋了:半年網購 225 次不取貨 婦人辯稱:吃藥後忘了。這則新聞一出幾乎所有電商老闆都崩潰了,主要是幾乎每則新聞裡都提到的一句疑似判決書內文:新北地檢署認為,商品本身無價值減損,運費、理貨費屬於廠商做生意成本,昨予以不起訴處分。
但是許多新聞卻也少寫了這一段:檢方請 86 小舖出示運費與理貨費支出單據,但 86 小舖未提出單據,僅表示損失 2 萬多元。
通常提告、訴訟都有其策略存在,告不成(或不起訴)很多時間在於原告的策略以及引用法條失誤。有些時候檢方跟原告(或是鍵盤律師)想要把一個人定罪的時候,不是看看法條就可以結束的。
而且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法院中,認定爭議或犯罪《事實》,係依據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所提出之《直接或間接證據》認定;倘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無法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相信上開《事實》之《直接或間接證據》,即須承擔敗訴之不利益。
而在 86 案例當中,根據檢方的說詞其實很有可能就是因為原告的證據不足,加上被告的說詞才做出了不起訴處分,也因此本案不起訴處份絕非恐龍法官(檢察官)的問題。
但難道超商取貨面臨到惡意不取難道真的就拿這些人沒辦法嘛?其實超商不取率高,我常說這通常都是賣家自己的問題比較大。像本案中高達 225 次不取,這已經是企業內控機制的問題,針對明顯不取率攀高的特定點,在系統內部都應該設計黑名單或提醒機制。
再者也可針對會員註冊時建立檢核機制,將手機號碼視為唯一判別 id,並利用雙向簡訊認證,或是 Google 以及 Facebook Account Kit 推出的簡訊認證機制,都可以有效防堵此事件的發生。

而且即便不是故意的,賣家在取貨期間內是否有做好提醒的機制?出貨時是否有計算過是否會遇到連假導致不取率提昇的情況?你是否出貨期間太久讓消費者根本忘記有買過這個東西?七天內有沒有照三餐發簡訊發信打電話提醒?這些該做的事情你是否都做了呢?
好,你說都有做,那如果真的遇到惡意不取的人告不告的成呢?實際上絕對是可以的,但是有個前提:如果只是一兩次、兩三次不取,一般的判斷檢察官可能都會以「犯意不足」之類的理由作為不起訴處份的判斷,在這之前你只能靠內部機制來降低不取率。

有足夠的證據和告對法條應該是告得成的,至少我的實際經驗如此。大家辛苦經營,誰都不想為這樣的惡意增加成本吧。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告訴乃論的毀棄損壞罪到非告訴乃論的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除了基本上犯意應該充足之外,更應該也是準備了充足的證據。雖然與他了解過本案的狀況與 86 的案件有一點差異,但這種真的惡意不取的還是有機會真的會被判刑的。
所以要告人之前先問問自己:對方真的是惡意的嘛?如果不是惡意,是不是你自己賣東西的方式出了問題?如果真的是惡意,你該如何舉證他的惡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