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最近動作頻繁,不只要求連署、登報,還罕見的開了一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該與業者合作解決網路平台叫車的爭議,而不是開罰 2500 萬,以消極的作為扼殺創新。我先撇開不談 Uber 企圖用各種話術達到他們想要的目的,回過頭來想:難道這三年來台灣政府什麼都沒做嘛?
有別於相關法規落後的國家及地區是以設立新法來面對 Uber-like 的網路叫車服務(如馬來西亞、中國),台灣跟許多先進國家一樣,採取的是將既有法規修正藉此包含網路叫車(中國稱之為網約車),交通部已在今年的 8/26 正式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這草案也已於今年十月通過,於 2017 年正式實施。而這其中已經把 Uber-like 的運營模式正式納入管理。既然已經納入管理,我真的不清楚為什麼 Uber 堅持要求另立專法?
雖然名稱不一樣,但法規上(實務上不知道,畢竟明年才上路)已經有相關法規的修正,是可以包含 uber 的業務範圍的, 簡單而言, uber 只要乖乖成為計程車客運業落地,讓司機都有駕駛執照(就如同 Uber 在加州、紐約等上路的地方一樣,都是要商業駕駛人執照),現行商業模式都可以不要變動就可以完全合法上路。台灣已經修正法規可以讓 uber 合法,到現在在吵這東西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
唯一有爭議的可能是「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裝計費表在多元計程車修正草案中並未 100% 排除,因為跟 #第十一條之一 有點互斥(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二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但我覺得這還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但現行的狀況就是:台灣並不是阻止新創,法都修好了等你來申請,一個不想在台灣繳稅的公司,為什麼政府要聽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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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Uber 在加州並不需要商業駕駛執照,請查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