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個資法上路了,涉及最明顯的銀行與證券、保險等單位首先得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但一般企業就沒有事了嗎?行銷要怎麼做才不會被開槍?
在看看做法前,讓我們先來了解個資新法到底有什麼重大影響條款:
新版個資法也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的責任內涵,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台幣2億元,並增加團體訴訟機制。刑事責任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提高刑責到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摘自中央社新聞
這是什麼意思?這是說,如果你的行銷對象懷疑你在未經過他同意下收集他的聯絡方式,並對他行銷,他就可以告你。而你必須提出「無故意無過失」的書面證據。這是新版個資法最令人害怕的其中一點。以往是提告人(也就是消費者或被行銷對象)需要提出對方的犯罪證明。現在是被告(也就是企業本身或行銷個體)需要提出免責的書面證明,例如當初對方同意被行銷的書面文字。
另外一個大重點是團體訴訟。以往個人容易放棄不告,是因為小蝦米沒錢沒時間跟大企業耗。但現在可以團體訴訟,可以委託訴訟機構代裡,這下企業就得擔心了。
目前有幾個做法可以在相對低成本、有效率的方式符合新版個資法的精神。
- 1.在企業網站與電子報上新增隱私權聲明條款
- 2.主動發信確認客戶被行銷意願
在此列舉一家公司的做法,我覺得滿不錯的。供各位參考:過去,xx公司經由下列途徑之一,取得您的名片及資料。
(1) 業務拜訪或諮詢。
(2) 您曾報名參與本公司各項活動。
(3) 進行業務諮商、行銷活動。
(4) 訂閱電子報。
(5) 您曾在本公司網站服務信箱提供意見。
(A) 將不定期寄送本公司所舉辦各類資訊活動、研討或訓練課程。
(B) 寄送xx雜誌。
(C) 分享新資訊產品之相關簡介。
(D) 其它對您工作有助益的資訊商品或服務等有關訊息。
讓對方收信確認之後做記錄,如此一來,不但符合個資新法,更能讓行銷對象了解您公司的行銷是提供對方寶貴參考資訊,而非惡意收集您的個資。也凸顯您對個資行銷的尊重。其實也是相當不錯的做法。當然最重要的,取得名單以後一定要做好妥善的保護!!
Car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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